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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會計實務週報|9 月 7 日至 13 日

作家相片: Sean S. Chou
Sean S. Chou
4小时前
讀畢需時 2 分鐘

一、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,社會保險費可全額列舉扣除

狀態:已公布,溯自115年1月1日施行

《所得稅法》第17條、第126條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,並適用於116年5月申報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

  • 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%,115年度由每人101,000元提高至 151,500元

  • 勞保、農保、國民年金及軍公教保險費,比照健保費,改為不受每人每年24,000元列舉扣除上限限制

  • 一般商業保險費仍受24,000元限制。

受影響對象

有未成年子女的納稅義務人,以及採列舉扣除且自行負擔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戶。


二、遺產及贈與稅納稅義務與繳稅程序大幅調整

狀態:已公布|115年9月11日
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6條、第17條之1、第23條、第26條、第30條、第41條及第51條修正,重要變動包括:

  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、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,依法併入遺產課稅時,改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「擬制遺產稅額」,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

  • 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,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,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。

  • 遺產權屬在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另定申報及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。

  • 刪除「稅額達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」的門檻。

  • 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,使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;但受贈人要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,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。


三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

狀態:草案預告|115年9月10日至9月24日

經濟部預告修法,並規劃將名稱改為「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」,推動中小微企業轉型基金及相關支持、租稅優惠制度。

目前仍屬草案,現行研發投抵、技術作價緩課、增僱及加薪優惠申報方式暫不變

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並非針對特定個案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。各項法規之適用仍應依個案事實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判斷。如有相關問題,歡迎洽詢鼎爍會計師事務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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